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26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8日,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晴子,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65号1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N6UEL4。
负责人:黄火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8796317G。
法定代表人:刘淑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计6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红艳
人民陪审员 李兰寿
人民陪审员 牛冀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