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特41号
申请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振兴村。
法定代表人:广睿,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申请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利公司称,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9﹞第70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到瑞利公司从事配线工岗位,约定计件工资,双方无劳动合同。***以拖欠工资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关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内容只提供了微信部分截图与个人支付宝转账回单为依据。同时瑞利公司提供员工工资流水,公司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的情况均无***,其与瑞利公司无劳动关系。仲裁庭应主动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推测为审查依据,明显证据不足。二、***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在仲裁过程中,***以个人弱势者讨要计件工资的名义扭曲事实,自***于2019年9月30日到本单位来分包宝清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有限公司绮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系统组装的二个工程项目,一次性清包劳务,因***进场后有自己的施工队,施工队伍人员流动性强极其不稳定。勉强完成上述二个工程其一项,后来在做宝清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时,发现***带领的团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下面工作,***在没有完成约定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态度极其恶劣、工程无人管理导致本公司受到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情况,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合作关系,而不是一个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三、仲裁劳动关系明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劳动结果,根据工作数量与工作时间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完成,***只是承揽总体数量,找工人分包完成,所以***根本不具备劳动关系,而是承揽的平等关系,仲裁决定书认定劳动关系明显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瑞利公司的请求。
***称,不同意瑞利公司的请求,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9﹞第707号仲裁裁决: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瑞利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份计件工资1028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瑞利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未采信其提供的证据,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瑞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存在隐瞒证据的事实,瑞利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系承揽关系,不应向高健支付计件工资的问题,均属于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查明和认定事实问题,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瑞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茂建
审判员 王爱军
审判员 王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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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向坤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