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9】第70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417元,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4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刘光辉
审 判 员 杨晓晨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嘉欣
书 记 员 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