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广睿,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瑞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顾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