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群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群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宣威市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执字第156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群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宣威市中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官民四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昆明市群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宣威市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群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226769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165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光庆
审判员  张灿伟
审判员  李荣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