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28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禄劝博汇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禄劝博汇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禄劝博汇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禄劝博汇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荣
审 判 员 孙丽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