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小区**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531913。
法定代表人:段廷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光举、唐雪燕,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信用代码:915301240863826941。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云0124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振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237.1元、质保金60328.27元及违约金6445元(以尚欠工程款450237.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到2020年6月23日止),以上款项共计517010.37元。并按尚欠工程款450237.1元为基数,以已上浮的年利率6.075%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5元由被告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系统平台查询了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该公司名下有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经线下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富民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也未查到本院有处置权的房地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唐雪燕进行电话回告并征询意见,其表示,目前也不清楚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处置。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本院有处置权的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4执6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厚兴
审判员 唐 晨
审判员 刘郭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