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执恢15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21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责令盐城市亭湖区资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回剩余的3076858元或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研究认为,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211号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已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的规定移送本院民二庭审查。现审查程序尚未结束,故案涉财产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法官助理 李兆勇
书 记 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