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居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天行健公司、天河岛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天行健公司、天河岛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