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562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居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