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562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居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