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889号之一
原告:李德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居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德成与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德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成撤回对被告江苏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