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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693号
原告:安徽省玖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霞间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2T8M7056。
法定代表人:胡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杨翠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玖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玖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玖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玖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保全费1250元,合计2861元,由原告安徽省玖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二0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