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365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42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294元并支付申请人案款155938.7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惇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