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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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365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42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294元并支付申请人案款155938.7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惇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