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恒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民初3398号
反诉原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维扬路246号(扬州市口岸委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5806585J。
法定代表人:张贵联。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扬,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设嘉民路(嘉兴市德旺经编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61545403。
法定代表人:杨红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反诉被告***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反诉原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莹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