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行初10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进,局长。
第三人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远军
人民陪审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