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767号
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京杭北路环球金融城9栋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5806585J。
法定代表人:张贵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