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3287号
原告:扬州国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顺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航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68号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京杭北路环球金融城9栋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国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航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国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国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国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5元,由原告扬州国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