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2825号
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3室12单元。
法定代表人:SUNSH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百草路118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17楼。
负责人:赵杨。
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