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2623号
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百草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剑钊,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上海航旭机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梅。
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旭机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