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

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十誉办公装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8613号

原告

*****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东吴镇栗树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曾文根,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黎川县龙守镇桃口村桃口27号。

被告

**十誉办公装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0-92。

法定代表人:曾文根,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厉国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俞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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