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8613号
原告
*****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东吴镇栗树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曾文根,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黎川县龙守镇桃口村桃口27号。
被告
**十誉办公装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0-92。
法定代表人:曾文根,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厉国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