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

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固德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11810号
原告:*****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4087957M)。住所地:**市鄞州区东吴镇栗树塘。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固德地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3758051231E)。住所地:金华市金**五联街**。
法定代表人:吴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固德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戴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