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执2594号
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408795-7),住所地**市鄞州区东吴镇栗树塘。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0032-X),住所地**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
法定代表人潘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邱商初字288号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美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执行款58311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25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