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125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灵菲,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4087957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栗树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俞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