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975号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中铁银座尚筑小区2号楼2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55071K。
法定代表人:张宗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玉,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体育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123404706296M。
法定代表人:王恒,局长。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被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向其支付欠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65元,由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