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22号

原告:**,男,住诸城市。

被告:***,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住诸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6183。

被告:山东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中铁银座尚筑小区2号楼2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55071K。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山东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