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22号
原告:**,男,住诸城市。
被告:***,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住诸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6183。
被告:山东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中铁银座尚筑小区2号楼2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55071K。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山东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