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181号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中铁银座尚筑小区2号楼2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5507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玉,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北路32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