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315号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机动车辆修配厂,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董建芬,该修配厂厂长。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机动车辆修配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机动车辆修配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8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君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