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316号之二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李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少飞,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8194-3。
负责人闫喜荣,主持公司工作。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65544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28554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206554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662元、执行费2305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账户。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院中南部十间房屋租赁给王俊岐使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王俊岐处的债权45万元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