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316号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1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李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8194-3。
负责人闫喜荣,主持公司工作。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65544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28554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206554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662元、执行费2305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有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及院落一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