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317号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李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4744099M。
法定代表人裴泉仁,该公司经理。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止,借款内利率按月利率10‰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2‰计算;以本金17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按月利率12‰计算;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逾期按月利率12‰计算,以上利息减去已支付利息2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5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