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317号之二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李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少飞,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北云门镇柳林村文生巷12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7××××××××。
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4744099M。
法定代表人裴泉仁,该公司经理。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以本金17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剩余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以上利息减去已支付利息2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40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部分账户已被另案先行冻结;对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豫G×××××号别克牌汽车一辆予以轮候查封,未找到被查封汽车下落,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