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执2095号之一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任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电工业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50742329P。
法定代表人靳连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北段东新潮大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822802XD。
法定代表人靳济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靳连英,女,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何光明,男,194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宋峰,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靳济维,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丁大雪,女,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连英、何光明、宋峰、靳济维、丁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豫078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78.33元(息至2021年1月30日)及自2021年1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2.5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4元,执行费22410元。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78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李龙山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