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316号之一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李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8194-3。
负责人闫喜荣,主持公司工作。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65544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28554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206554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662元、执行费23055元。逾期未履行。
***申请执行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700元。逾期未履行。
***申请执行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8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67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闫喜荣将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院中南部十间房屋租赁给王俊岐使用,租赁期限从2020年4月16日至2030年4月16日止共计10年,年租金50000元,支付方式为年度支付,在上一起租金到期前10日内预付下一年租金,首年租金在合同生效当天全部付清。租赁费尚有九年未交,该租赁款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兴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王俊岐(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78********)处的债权4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