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执1831号之二
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路北鑫隆名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87119461T。
法定代表人李竑,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少飞,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保,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住所地辉上路1.5公里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2MA40QNJ774。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男,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
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豫0782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8万元及利息(支付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10月11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891%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5%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3年12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9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5%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800元、执行费12200元,被执行人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承担保全费500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予以限额冻结,账户余额少。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辉县市城北街李时珍像东北角伟龙国际城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该房已抵押且被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及***下落。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