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6989号
原告:南通麦考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11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麦考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京01破申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对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