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837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通广信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章 瑾
法 官 助 理 屈 伟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