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梵尼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吉梵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91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吉梵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赖金灿,经理。
申请人浙江吉梵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经查申请人申请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龙口市福利车辆配件厂,收款人为烟台讯东金属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转让给申请人。付款银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汇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23日,汇票号码为3××××0。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龙口市福利车辆配件厂,收款人为烟台讯东金属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汇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23日,汇票号码为3××××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吉梵尼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张 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