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环能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潘世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环能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潘世华,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环能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09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2年1月21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3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