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135号
申请人:**来,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中房集团株洲房地产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来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来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