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468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中房集团株洲房地产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亮。
被申请人:陈建亮,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亮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亮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陈璟
书 记 员 文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