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路黎雅苑小区13栋1单元2004房。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钦,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中房集团株洲房地产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易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21)湘021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2022年2月17日,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保全金额的申请,申请将保全金额变更为228990元。即对(2021)湘021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14××××4964账户内的存款63031.95元、中国建设银行4300××××0463账户内的存款30611.65元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14××××4964账户内的存款63031.95元、中国建设银行4300××××0463账户内的存款30611.6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瑾 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邓镕
书 记 员 陈 丽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