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02号
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路黎雅苑小区13栋1单元2004房。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钦,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中房集团株洲房地产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易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99390152334××××)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南如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瑾 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邓镕
书 记 员 陈 丽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