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1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03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