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03执2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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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