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82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11308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