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7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伟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出具担保函以其自有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祯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