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执1480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8624776F。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07894Q。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0)湘090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2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车辆、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2月20日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但实际未冻结到钱。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了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148套房产,其中65套房产为本案借款的担保财产,设定了抵押权,本院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通过网络拍卖卖出了8套房产,剩余57套申请人以流拍价接受了以物抵债。该65套房产已处置完毕;其它房产均被另案控制,本院无法处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新天金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建斌
审判员  涂文波
审判员  曹 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