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建军、***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