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上诉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远军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