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湘1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蒋 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宏宇
书 记 员 王振华